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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异议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9   浏览量:1450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异议程序进行了规定。

  1.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形式通知国际局。

  3.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形式通知国际局。

  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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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及其申请条件

· 国际商标注册概述

· 商标注册异议及其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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