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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有关审查时限、商品分割、一并变更、转让手续办理的例外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9   浏览量:1198  
  

  鉴于马德里体系对国际注册商标的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与《商标法》存在差异,因此商标国际注册在适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时存在排除适用的情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对此作了规定。

  1.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不适用国内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期限,也不适用商品分割的规定。

  2.商标局审理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不适用《商标法》关于异议审理期限的规定。

  3.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的规定、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不适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变更、转让事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下列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相关事宜:

  (一)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审查和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三)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







·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续展、转让和删减的程序规定

·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异议程序

·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程序

· 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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