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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回避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188
1.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3)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2.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做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评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