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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决定、裁定做出后撤回和更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464  
  

  《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六条,对评审决定裁定做出后撤回和更正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1.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若因商标评审决定、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丧失在先权利导致决定、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生变化的,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决定或者裁定,并依据新的事实,重新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

  该款是针对实践中存在诉讼程序中因情事变更导致评审决定、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发生变化的情况,为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而增加的规定。鉴于二审程序中撤回评审决定、裁定可能会影响一审判决的效力,本款规定将商评委主动撤回决定、裁定仅仅限制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本款仅将情事变更的情况限定为“因商标评审决定、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丧失在先权利”,当事人达成共存协议、当事人提交了足以影响案件实体结果的新证据等并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商评委应主动撤回评审决定、裁定的情形。鉴于行政诉讼是由原告发起的程序,因此商评委在一审程序中撤回评审决定、裁定应以原告撤诉为前提。

  2.商标评审决定、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存在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的,可以向评审当事人发送更正通知书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该款规定是针对评审决定、裁定中存在非实质性错误的更正方式。实践中,对于评审决定、裁定中存在非实质性错误,并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况,若收回原决定、裁定重新做出,浪费行政成本,且会影响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计算,因此新评审规则特别明确了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向评审当事人发送更正通知书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商标评审规则

  第三十六条 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若因商标评审决定、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丧失在先权利导致决定、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生变化的,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决定或者裁定,并依据新的事实,重新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存在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的,可以向评审当事人发送更正通知书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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