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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8 浏览量:470
查封、扣押是对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因此,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只是暂时性脱离了其所有权人的控制,在行政机关没有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最终处理之前,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尽管当事人丧失了对涉案财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并未丧失所有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不受非法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出现证据毁损、灭失的情况,行政机关负有在查封、扣押期间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法定义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法自行收缴罚款、向处罚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法律责任
· 实施处罚不使用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