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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怠于制止、处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8 浏览量:415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乱处罚,又要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既不能乱处罚,又不能不作为,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罚。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以及执法人员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