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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8   浏览量:400  
  


  根据法律规定,对一般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予以查处;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予以查处。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和司法机关享有的刑罚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力,所适用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不一样,应当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如发现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必须移送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或者个人私利,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放纵了罪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为此,《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以及执法人员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等的法律责任

· 违法自行收缴罚款、向处罚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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