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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8 浏览量:460
为了查明事实,需要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需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海关法》规定的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扣留走私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等等。执行措施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是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强制其履行的一些措施,如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3%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等。采取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是为了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否则就是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赔偿”为国家赔偿,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以及执法人员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等的法律责任
· 违法自行收缴罚款、向处罚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法律责任
· 实施处罚不使用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