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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续展、转让和删减的程序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9   浏览量:1421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相关的后续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续展、转让和删减,主要涉及的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衔接。具体内容为:

  1.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局收到国际局的续展通知后,依法进行审查。国际局通知未续展的,注销该国际注册商标。

  2.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3.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删减,删减后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中国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分类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商标局作出该删减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程序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以及后续申请的基本程序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及其申请条件

· 商标注册异议中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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