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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程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430  
  

  为了规范执行法院判决的重审案件审理,《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七条,对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程序进行规定。

  1.商标评审决定、裁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审理,并做出重审决定、裁定。

  该款明确商评委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审理。因重审程序是执行法院判决,合议组成员的组成实质上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因此从实际工作需要的角度出发,本款并未适用前述民事诉讼法中“另行”的措辞,实践中“重新”组成合议组一般情况下是原主审人员不变,只是更换另外两名审查员组成合议组进行重审。

  2.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评审请求和法律依据不列入重审范围;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有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商标评审规则

  第三十七条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审理,并做出重审决定、裁定。

  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评审请求和法律依据不列入重审范围;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有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







· 商标评审可以暂缓审理以及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 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特别规定

· 商标评审证据规则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以及后续申请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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