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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执行时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433  
  

  1.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初步审定或者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发出决定、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书面起诉通知的,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确定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执行的时间,一方面应该考虑一般情况下商评委收到法院应诉通知所需时间,尽量保证绝大多数应诉案件不会因过早移交商标局而导致后续的追回程序,损害当事人利益,增加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应照顾到绝大多数的不会被起诉至法院的评审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不宜将等待移交商标局的时间设置的过长,导致评审裁定迟迟无法得到执行。实践中,自商评委发出评审决定、裁定起至收到法院起诉通知所需时间,国内当事人一般至少为3个月,国外当事人一般至少为4个月,多则6-8个月,个别案件甚至更长。综合各种因素,结合实践工作情况,《商标评审规则》把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确定为自发出决定、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并明确将准予初步审定或者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排除在外,此类决定将自做出之日起移交商标局执行。

  同时,为了解决有些案件特别是涉外案件收到法院起诉通知时间超出四个月的问题,《商标评审规则》将评审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的前提设置为自发出决定、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书面起诉通知。据此,对于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的,商评委将在信息化系统内进行应诉加注,该案件中止向商标局移交。该规定有利于鼓励当事人尽早告知商评委有关应诉信息,可以有效避免自发出决定、裁定之日起超出四个月收到法院应诉通知而导致大量后续追回工作的情况。

  2.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书面起诉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相关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针对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当事人在提交起诉通知后并未实际向法院起诉,或法院并未受理,或当事人已撤案,但当事人并未及时通知商评委,导致该评审案件一直处于中止执行状态的情况,《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书面起诉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相关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据此,当事人自评审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四个月内提交起诉通知,商评委将中止执行该决定、裁定,同时系统继续等待四个月的时间,若在四个月内未收到法院的正式起诉通知,则该案件继续移交商标局执行。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会在八个月内收到法院正式起诉通知,因此该规定既提高了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执行的效率,又不会损害绝大多数国外当事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商标评审规则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将起诉信息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初步审定或者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发出决定、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书面起诉通知的,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书面起诉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相关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做出后撤回和更正的规定

· 商标评审可以暂缓审理以及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 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特别规定

·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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